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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静涛、候静涛因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等与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9号 申请人候静涛,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无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于仁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候静涛因被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9号

申请人候静涛,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无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于仁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候静涛因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富蕴县XXXXXX应付工程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候静涛已向本院提供阿勒泰市XXXXXX的厂房作为担保,房权证号为XXXXX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候静涛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富蕴县XXXXX应付工程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费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