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余红林,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平,男,194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仇珂静,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婷,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红林与被告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红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红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红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红林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