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 深圳市近日出台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其规定试用期不合格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者,用人机关将解除其聘任合同。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近5年内没有渎职等行为且连续聘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该《办法》明确,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同时,该《办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