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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邬桂和、黄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坚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邬桂和,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坚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邬桂和,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黄荣,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

第三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邬桂和、黄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3250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依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