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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源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源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来雯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