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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光权、薛德会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胡光权,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薛德会,
    

四川省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申请执行人:胡光权,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薛德会,女,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07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