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64号 路36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尔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街30号西楼2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喜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地集团珠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喜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喜大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喜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珠海市喜大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