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莲,女。 法定代表人雷力,总经理。 张雪莲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12500元及执行费9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雪莲。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红炜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