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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莲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莲,女。 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力,总经理。 张雪莲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莲,女。

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力,总经理。

雪莲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12500元及执行费9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雪莲。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红炜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