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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华琼与吴文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 原告廖华琼,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322。 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0318。 原告廖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

原告廖华琼,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322。

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0318。

原告廖华琼诉被告吴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华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全胜、被告吴文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华琼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3年结婚没领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儿子吴运通,现年19岁,婚生女儿吴微微现年17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2007年8月7日购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产一套,该房首付12万元,贷款16万元,己经还清贷款。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吴文悦和廖华琼。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非法赌博,不仅输掉家庭积蓄,更经常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虽然原告苦心规劝,但被告从不悔改,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因赌博欠外债11万元,立下保证书表示要痛改前非,原告为维护婚姻家庭,经多方筹款替被告偿还外债,但被告此后依然参与赌博。2012年10月5日被告再次立下《承诺书》保证以后再不赌博,然而没过几天又继续参赌。2012年10月15日因再次赌博输钱,在原告及家人再次规劝下再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再不赌博,而此后仍然参赌。

2012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婚内财产分析协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产产权全部归女方,并到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同意将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帮被告偿还外债(现15万元贷款仅还了一年)。被告因沉迷赌博不能自拔虽前后三次写下保证书及承诺书,可一犯再犯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其所负债务均为个人赌债。

原、被告家庭收入微薄,女儿仍在高中上学。因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家庭生活陷入穷窘,且被告赌博所欠外债的债权人扬言要采用非常手段追债,原告及儿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整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

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因被告的赌博恶习,使得家庭生活难以为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项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原、被告就房产已经达成财产分析协议,约定产权全部归原告所有,并办了过户手续。

综上,为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使双方都能解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产归原告所有;3.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贷款被告要付一半,期间所欠外债由被告独自承担;4.原、被告婚生女儿吴微微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完成学业独立生活止。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户口簿;3.房产证;4.财产分析协议书;5.保证书、承诺书;

6.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7.客户信贷业务还款计划表;

8.《珠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书》。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20多年,原、被告感情一直都很好。被告认为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产不能完全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同意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房产抵押贷款的一半及独自承担所欠外债。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共同承担、共同抚养婚生女儿吴微微至学业完成、独立生活止。被告承认其有轻微的赌博行为,也知道赌博会危害家庭及社会。被告认为单单因为赌博就离婚伤害双方父母及小孩。被告主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承诺如果这次能得到原告的原谅,其愿意从此以后再也不赌博,会辛辛苦苦努力赚钱养家,为明年参加高考的女儿提供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同居生活,1995年10月5日生育儿子吴运通、1997年11月4日生育女儿吴微微,2012年10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与他人赌博,不仅输掉家庭积蓄,还经常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因赌博欠外债几万元,立下保证书表示要痛改前非,原告为维护婚姻家庭,经多方筹款替被告偿还外债,但被告此后依然参与赌博。2012年10月5日被告再次立下《承诺书》保证以后再不赌博,然而没过几天又继续参赌。2012年10月15日因再次赌博输钱,在原告及家人再次规劝下再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再不赌博,但此后仍然参赌。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12月4日,经双方协商,原、被告签定了一份《财产分析协议书》,约定将婚后购买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屋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双方持该协议到珠海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现登记在原告廖华琼个人名下。之后,原告同意将上述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50000元,帮被告偿还对外所欠的债务,至2014年11月6日止,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共计133338.8元,原告同意承担50%的债务即66669.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自2007年开始多次参与赌博,虽经原告苦心规劝,仍屡教不改。原告现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吴微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吴微微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吴文悦有权探视女儿吴微微,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安排。按照原、被告签定的《财产分析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屋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持上述协议到珠海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现登记在原告廖华琼个人名下,应属于廖华琼个人财产,原告要求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产判归其所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将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共计133338.8元,原、被告应各承担50%即6666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廖华琼与被告吴文悦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吴微微由原告廖华琼抚养,被告吴文悦于每月10日前支付吴微微抚养费1000元,直至吴微微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吴文悦有权探视女儿吴微微,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安排;

四、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3号2幢605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共计133338.8元,原、被告应各承担50%即66669.4元。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海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