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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胜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9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林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南,男,汉族,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9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林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南,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罗县,公民身份号码:×××2538。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胜南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孙伯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