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9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林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南,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罗县,公民身份号码:×××2538。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胜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孙伯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