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5号 原告廖文中,男,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7(0)。 委托代理人林贤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2238。 被告陈红庚,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7210。 委托代理人李家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身份证号码:×××0316。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中诉被告陈红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文中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红庚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文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廖文中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