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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崔超。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宝塔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崔超。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

法定代表人叶旭光。

委托代理人伍建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宪华,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4,929元,由原告青岛时泰恒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