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谭昊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2115。 委托代理人谢前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829。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昊涯诉被告陈伟股权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昊涯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昊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谭昊涯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