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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昊涯与陈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谭昊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2115。 委托代理人谢前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身份证号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谭昊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2115。

委托代理人谢前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829。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昊涯诉被告陈伟股权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昊涯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昊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谭昊涯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