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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全与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梁全,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6614。 被告赵放酬,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诉被告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梁全,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6614。

被告赵放酬,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诉被告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全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放酬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5元,减半收取为11,863元,由原告梁全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