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梁全,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6614。 被告赵放酬,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诉被告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全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放酬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5元,减半收取为11,863元,由原告梁全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