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0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42。 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20。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身份证号码:×××0594。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