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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家清、梅光莲、徐楠、徐静茹诉被告吉县东顺运业有限公司、姜伯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赵民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