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27号 原告郝亚群,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向阳,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刘小丽,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郝亚群与刘向阳、刘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郝亚群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亚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亚群撤回对刘向阳、刘小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4.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