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中撰文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总则的制定。民法典总则的制定首先涉及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作者认为,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体例,既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也顺应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和体系仍然应当按照民商合一的体例构建。 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应当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完成。无论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还是民法总则制度的具体构建,都必须以该体例为背景进行设计。这一体例不仅有助于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而且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内容体系。 我国未来的立法应当尽可能将商事特别法的共性规则纳入民法典总则,以涵盖传统商法的内容,统一协调各商事特别法的关系。部分商法的共性规则,将来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商事通则,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按照民商合一体例构建民法总则,具体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以私法自治作为统辖商事特别法的基本原则;2.在法律渊源方面应承认商事习惯;3.构建统一的主体制度;4.构建统一的法律行为制度;5.构建统一的代理制度;6.构建统一的时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