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阴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民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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