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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阴爱珍诉被告张满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阴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阴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民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