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温馨如家酒店。 委托代理人陈亚飞,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温馨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