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29号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渭南市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姚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民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