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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宝林、张爱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耀执字第00073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侯铭,理事长。 被执行人毕宝林。 被执行人张爱君。 被执行人张金保。 被执行人刘伟东。 被执行人王小明。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耀执字第00073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侯铭,理事长。

执行人毕宝林。

被执行人张爱君。

被执行人张金保。

被执行人刘伟东。

被执行人王小明。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宝林、张爱君、张金保、刘伟东、王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毕宝林、张爱君、张金保、刘伟东、王小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32000元、执行费380元。本院通过扣划张金保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1000元、扣划刘伟东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1000元,共计扣划回3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总标的516200元中32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