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陈某,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演艺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