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金仁,男,1957年出生。 被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27-0,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法定代表人史思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平,男,197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仁诉被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仁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仁撤回对被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仁负担。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