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58号 原告:刘力源(曾用名刘丽),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澳大利亚公民,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护照号码:N9920430。 委托代理人:马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欢欢,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常密菊,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戚磊,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证处公证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金钊,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该公证处公证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艾克拜尔.吐尔洪,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力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力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刘丽源已交),本院减半收取计5400元,余款5400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新远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