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婧,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振芳,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