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59号 原告王国兆。 被告康学亮。 原告王国兆与被告康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学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兆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学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兆撤回对被告康学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