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799-1号 原告张立鹏,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芙铭,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告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芙铭车牌号为鲁*****宝马740轿车一辆于庆云县人民法院,并提供刘金全坐落于庆云县建设街西侧乔万村段商住楼(房产证号鲁庆字第****号)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被告不因保全不当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刘金全坐落于庆云县建设街西侧乔万村段商住楼(房产证号鲁庆字第****号)房产档案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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