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张彦平,男,汉族。 原告陈映霞,女,汉族。 原告张力,男,汉族。 被告张翠,男,汉族。 被告陆风莲,女,汉族。 被告张彦国,男,汉族。 被告吴小霞,女,汉族。 被告张彦国、吴霞霞的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与被告张翠、陆风莲、张彦国、吴小霞土地征用补救费调配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于2015年10月30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央求撤诉。被告张翠、陆风莲、张彦国、吴小霞赞同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撤诉,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他人非法权力,亦未违犯相干法律强迫性规则,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累赘。 审讯员 李宏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