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彦平、陈映霞、张力与张翠、陆凤莲、张彦国、吴小霞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张彦平,男,汉族。 原告陈映霞,女,汉族。 原告张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汉族,系原告张力父亲。 被告张翠,男,汉族。 被告陆风莲,女,汉族。 被告张彦国,男,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张彦平,男,汉族。

原告陈映霞,女,汉族。

原告张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汉族,系原告张力父亲。

被告张翠,男,汉族。

被告陆风莲,女,汉族。

被告张彦国,男,汉族。

被告吴小霞,女,汉族。

被告张彦国、吴霞霞的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与被告张翠、陆风莲、张彦国、吴小霞土地征用补救费调配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于2015年10月30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央求撤诉。被告张翠、陆风莲、张彦国、吴小霞赞同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撤诉,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他人非法权力,亦未违犯相干法律强迫性规则,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彦平、陈映芳、张力累赘。

审讯员  李宏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