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93号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启辉,凤翔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谭续昌,凤翔镇人民政府职工。顺便代理。 被告张晓峰,男,汉族。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晓峰屋宇拆迁安置补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本院以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晓峰屋宇拆迁安置补救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解决。 审讯员 赵利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