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张泓东,男,汉族。 被告靳林,男,汉族。 被告贾伟利,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泓东诉被告靳林、贾伟利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张泓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撤诉央求被迫,不违犯法律规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张泓东累赘。 审讯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