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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宇与高志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南振宇,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志雄,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振宇诉被告高志雄保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南振宇,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志雄,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振宇诉被告高志雄保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南振宇的撤诉央求被迫,不违犯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振宇撤回对被告高志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南振宇累赘。

审讯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