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南振宇,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志雄,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振宇诉被告高志雄保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南振宇的撤诉央求被迫,不违犯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振宇撤回对被告高志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南振宇累赘。 审讯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