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吕某,女。 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葛丽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吕某经依法传唤到庭加入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引见相识。2013年2月25日,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2日,双方依照乡俗举办婚礼。2014年3月13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双方婚前不足了解,匆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和,未建设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吕某申请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孩子李某甲可鉴定之后再决议抚养权效果。 被告李某某辩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世情况失实。但双方往常关系尚好,被告李某某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引见相识。2013年2月25日,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2日,双方依照乡俗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3月13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双方因生存琐事发作了矛盾。 上述理想有结婚登记审查解决表、原告吕某陈述、被告李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未妥善解决生存琐事而发作对抗。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生存琐事对抗效果。被告李某某不赞同离婚,且原告吕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故对原告吕某申请离婚的诉讼申请不予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葛丽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