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宁波市鄞州计氏金属表面处理厂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计氏金属表面解决厂。 代表人:计文化。 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计氏金属表面解决厂与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
    

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宁波鄞州计氏金属表面解决厂。

代表人:计文化。

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计氏金属表面解决厂与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解决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审 判 员 周小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