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刑初字第209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为,农民。200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1月6日刑满监禁。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管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为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黄文为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文为伙同江寅卿(已判刑)至义乌市国内商贸城一区市场二楼3822号摊位,由江寅卿望风,被告人黄文为将被害人金某放在摊位门口凳子上的一只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0元、身份证等物。事后,二人平分赃款。 2015年0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文为伙同江寅卿至义乌市国内商贸城X号摊位,由江寅卿望风,被告人黄文为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摊位门口货物上的一只浅绿色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00元、身份证等物。事后,二人平分赃款。 案发后,从江寅卿处扣押了人民币3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张某。 上述理想,被告人黄文为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潘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江寅卿的供述及刑事裁决书,搜寻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通过,前科刑事裁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黄文为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文为以合法占有为目标,与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反对。被告人黄文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监禁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黄文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依法可能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黄文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