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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犯交通闹事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刑初字第2116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管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刑初字第2116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管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清晨,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0.45mg/ml)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到佛堂镇大成路。同日4时58分许,沿背阴东路慢速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路径义乌市背阴东路与背阴西路交叉路口东侧地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巧摩托车,形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郑某甲当场死亡的路线交通事变。经尸体测验,郑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挫伤死亡。事变发作后,被告人何某甲拨打了120,踊跃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解决。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在该事变中负事变全副责任。

现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抵偿事宜达成和解协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理想,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纪某、何某乙的证言,路线交通事变尸体测验报告,理化测验报告,测验报告,车辆技术测验报告,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图,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勘查笔录,路线交通事变现场照片,接警单,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发还凭证,驾驶证查问信息,车辆查问信息,家眷情况登记表,民事调停书,谅解书,抓获通过,户籍证实及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何某甲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发作致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其行为已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反对。被告人何某甲在事变发作后,踊跃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解决,系自首,依法可能从轻处分。被告人何某甲妥善解决民事抵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能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王益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