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平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帮忙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扣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管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甲犯帮忙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因本案触及个体隐衷,依法不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冷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下旬末尾,李鹏(已判刑)作为平阳县金沙碧浪洗浴有限公司担任人,在该公司的洗浴核心内组织并管制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流动,每次收取嫖资530元。时期,被告人冷某甲等人从事保安及望风放哨等任务。同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洗浴核心现场查获正在卖淫的失足妇女龙某、李某、张某甲。截至查获之日,该洗浴核心总计卖淫230余人次,其中有账簿记载的卖淫次数为26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理想,被告人冷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李鹏、周正均、何文杨、邹真榜、张林、王潘等供述,证人陈某、田某、王某、郑某、冷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程某、龙某、李某、秦某、周某、舒某等证言,反省笔录,证据顾全清单,记载纸,记账纸,行政处分决议书,户籍查问记载,抓获通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冷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忙,其行为已冒犯刑律,造成帮忙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甲犯帮忙组织卖淫罪成立。被告人冷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倡导,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甲犯帮忙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