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商初字第1986号 原告:白云飞。 被告:董芝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董芝莲保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飞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审理时期,原告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云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云飞累赘,按本原规则予免得交。 审讯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