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民申字第00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蔡道涛。 委托代理人:余雄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志华。 再审申请人蔡道涛因与被申请人黄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道涛申请再审称:黄志华在庭审中已认可与其存在劳务关系,并认可每层电梯安装费为600元;其在法院的要求下补充了证据,但法院未经质证就作出了判决;一审已通知第二次开庭时间,但因工作失误误发了判决书。蔡道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黄志华未提交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卷宗中没有反映向蔡道涛和黄志华送达判决书的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后,蔡道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时,不能确定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再审申请人不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重新提出再审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蔡道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赵旭东 审判员 陆文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