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三执民字第1404号 担任人:何晓。 被执行人叶红卫,农民。 被执行人朱人满,农民。 被执行人项爱灵,农民。 央求执行人三门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健跳信誉社与叶红卫、朱人满、项爱灵(2015)台三执民字第14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且无其余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三门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健跳信誉社央求此案暂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1404号案本次执行。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蒋明湄 审讯员 卢兆军 审讯员 章以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