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26号 原告:徐连根。 被告:龚慧萍。 被告:叶文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根诉被告龚慧萍、叶文龙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根于2015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连根撤回对被告龚慧萍、叶文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徐连根累赘(已预交)。 代理审讯员 雷震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王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