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 原告:池仁良。 被告:黄志宏。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良与被告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在法庭答辩终结前央求撤回起诉,不违犯法律规则。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仁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仁良累赘(已预缴)。 代理审讯员 吴秋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