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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仁良、黄志宏与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 原告:池仁良。 被告:黄志宏。 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良与被告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交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

原告:池仁良。

被告:黄志宏。

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良与被告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在法庭答辩终结前央求撤回起诉,不违犯法律规则。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仁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仁良累赘(已预缴)。

代理审讯员  吴秋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