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玉环县大宏汽车转向泵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润汽车泵制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象商初字第1651号 原告:玉环县大宏汽车转向泵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汝强。 委托代理人:王凯臻,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中魁,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象商初字第1651号

原告:玉环县大宏汽车转向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汝强。

委托代理人:王凯臻,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中魁,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润汽车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弟。

原告玉环县大宏汽车转向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润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翁华杰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大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中魁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高润公司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宏公司起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汽车泵转子轴、主轴,于2004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6215.90元,申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116215.90元。

为证实上述理想,原告大宏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洽购合同、供应商品质保障协定、图纸,证实原、被告商定加工权益工作关系的相干理想;

2.对账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6215.90元的理想。被告高润公司未作问难,也未提供抗辩证据。

经审查,原告举证合乎证据的切实、非法以及与本案无关联的属性,本院对原告举证予以采信,并认定原告主张的理想为本案的基本理想。

本院以为,原被告签署的洽购合同、供应商品质保障协定所商定的内容系加工关系,应认定非法有效。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6215.90元失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申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反对。被告高润公司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能列席裁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制作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玉环县大宏汽车转向泵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款116215.90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干司法解释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普通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实行时期)。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制作有限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凭裁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被动坚持上诉解决。

本裁决生效后,如工作人拒不实行,权益人可在裁决书确定的实行时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审 判 员 翁华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