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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点转向服务安全管理三大领域

摘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今天表示,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李长喜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今天表示,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李长喜是在今天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上提出上述观点的。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京东集团、搜狗集团联合承办。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

  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多达数十部()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

  2000年到2013年可以视为互联网立法的2.0时代,这时相关部门开始进行专门立法、但分散低位,立法多着眼于信息服务活动。

  从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立法内容开始向农业、制造业等全产业辐射。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以及多达数十部。一方面,是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强制法》等。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创新与规范是互联网发展双桨

  从滴滴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对速度冲击实体经济的藩篱,它不仅颠覆了传统行业固守已久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甚至还在不断突破、挑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界。

  “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说。他表示,如果把中国互联网看作一艘迎风破浪的巨轮,那创新与规范则好比是推波前行的双桨。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市场离不开规范和秩序。多年来,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互联网+”在连接传统产业时发挥了巨大正面影响,但可能也会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朝着更好的方向去发展。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表示,互联网治理的概念不是简单等同于管理。治理至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发展,一个是管理(或者监管)。

  互联网纠纷案件近年层出不穷

  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规范,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都给立法、司法带来新课题。

  版权保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等。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致使利益竞争进一步白热化,由此引发了企业间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认定电子证据出现同案不同判

  “互联网+”给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认定也带来难题。“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的时代即将来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说。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斌建议,针对“互联网+”所面临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听取民意,在博弈中加强协调,权衡各方面的诉求,求同求进,改革创新,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政府要推动融合标准的制定,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财税金融等支持环境的建设。

  法制网北京7月23日讯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