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3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英、马志英。 被告:郑元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元根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进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央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内容未违犯法律强迫性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累赘。 代理审讯员 樊文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