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 被执行人吴海定。 本院在执行陈高平与朱红飞、吴海定(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问银行无贷款,现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案终结执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董 艳 审讯员 顾纪章 审讯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