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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平与朱红飞、吴海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 央求执行人陈高平。 被执行人朱红飞。 被执行人吴海定。 本院在执行陈高平与朱红飞、吴海定(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问银行无贷款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

央求执行人陈高平

执行朱红飞。

被执行人吴海定。

本院在执行陈高平朱红飞、吴海定(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问银行无贷款,现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08号案终结执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董 艳

审讯员 顾纪章

审讯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