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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 央求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丹。 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生 被执行人: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积累。 被执行人: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

央求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丹。

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生

被执行人: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积累。

被执行人:王哲。

被执行人:方建生。

被执行人:方仙兴。

对于央求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方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贷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治理所查问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永兴南苑A-09D2土地及坐落于龙湾永兴街道大塘村土地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求续行查封的,央求执行人必需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央求,逾期招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央求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央求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余财富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央求执行人借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以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富触及凌空效果,暂无奈处理,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央求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情景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随时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