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浦执民字第3817-1号 央求执行人凌成繁。 被执行人楼东鹏。 原告凌成繁与被告楼东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据央求人央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东鹏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又提供不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金浦执民字第3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洪永喜 审 判 员 吴利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俞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