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高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怀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宇杰,女,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宇杰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在诉讼进程中被迫撤回起诉,不违犯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效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魏亦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