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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继红与李晓军交易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946号 巫继红: 你与李晓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未能被动全副实行,权益人李晓军已向本院央求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946号

巫继红:

你与李晓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未能被动全副实行,权益人李晓军已向本院央求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副工作,并承担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实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

账号:208012015035

联络人:曹培军书记员:郭力

联络电话:0558-2552988

责任编辑:海舟